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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特權法下,立法會議員也是「任何人」

 

  警方拘捕8名現任和前任立法會議員,指他們今年5月在立法會內擾亂立法會一個內務委員會會議。警方是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下罪名拘捕他們。究竟警方可以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去控告立法會議員嗎?

 

  事緣去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舉主席,選舉由郭榮鏗主持,他一直拖延程序,由去年10月拖到今年5月,仍未能完成。前一年會期的內會主席李慧琼召開特別會議,並由她主持,多名泛民議員在座位上喊口號,部分人離開座位,引起一些肢體衝突,最終被逐離場。

 

  有說「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原意是保護立法會議員的條例,確保議員可以正常地出席會議、怎可以反過來控告立法會議員?

 

  看似合理,但先看法律條文,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

 

  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訂明,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等,即屬犯罪。

 

  條文看似沒有清楚規定警方可不可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起訴立法會議員,但從立法原意來說,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是用以保障立法會獨立性和其尊嚴,還要確保立法會運作安全性。簡而言之,法例就是不容許有人去干擾立法會,而且是「任何人」。

 

  過去曾被「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控告的有梁國雄,他2016年在立法會內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裁判法院原審裁判官裁決梁國雄脫罪,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否則可能會影響議員在議會內言論自由。但律政司不服上訴。

 

  上訴庭開審,當時代表梁國雄一方提出的觀點,第一,此法可豁免的範圍包括議員行為;第二,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但上訴庭頒下判詞,指涉案的藐視立法會罪並不抵觸三權分立制度,裁定裁判官因立法會議員獲《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撤控决定有誤,下令案件發還到裁判法院重新審理。

 

  而梁國雄申請准許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庭再就此作出判決,認為豁免範圍應該包括議員行為,與及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兩論點,都只是重複之前上訴庭拒絕接納論點,故並非合理抗辯,沒有勝訴可能,故不批准上訴許可。

 

  但從上訴庭判決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的豁免範圍只包括立法會議員發表言論,而不包括他們行為;又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中文字眼是針對「任何人」,立法會議員沒有例外,故推翻原審裁決;即使第19條也是指「任何人」。

 

  即是說,法例清楚列明,如果議員行為干犯了相關情況,是可以入罪的。那麼,議員拉布又如何?拉布是否干擾立法會運作呢?條例就是要任何人尊重議會的尊嚴和保護議會運作,相信除非遇上太混亂的情況,嚴重干擾立法會議會或立法會人員運作,否則秘書處不會貿然報警處理。

 

  有人說立法會內部事務,應由立法會自己解決,何況立法會主席有權,亦有職責處理;又可以叫保安員人員處理,不用叫警察。要知道立法會也不是獨立王國,可以不受規管,不用遵守法律。若立法會主席不能控制所有情況,像5月8日不能控制混亂情況時,怎麼辦?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不是說甚麼、做甚麼都有特權的。在法律面前,你也是「任何人」,干犯刑事行為,就是犯法,干擾立法會運作,也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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