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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Text: 羅國森

遺囑做不到的 信託做得到

  上次提到,透過遺囑來分配自己的身家,可以說是平靚正。只不過,近年大家經常聽到,一些就著遺囑真偽而鬧上法庭的新聞,或會影響大家對遺囑的看法,以為遺囑有很多缺點。

 

  最經典的個案莫過於小甜甜龔如心的遺囑風波,但我想指出的是,如果是立心造假,其實,任何再好的工具也沒有用。遺囑的一個特點是,如果某人在某年某月立了一份遺囑,但其後改變主意,是可以再立一份遺囑,以取代原先的遺囑。

 

  小甜甜的個案已經塵埃落定,法庭最終裁定,陳振聰提交的,聲稱是小甜甜的最後一份或最終一份遺囑,其實是偽造的。如果是假的,那就跟遺囑的功能沒有關係了!

 

  不過,遺囑確實有一個缺點,那就是,你的遺產是會一筆過分配給你想分配的人或機構。萬一你想將身家交由一個第三者管理,然後再定期分配予你想分配的家人或機構,遺囑確實做不到,這唯有靠信託了!

 

  成立一個信託,主要涉及三個角色,一個是信託設立人或委託人(Settlor)、一個是受託人(Trustee),另一個是受益人(Beneficiary),這就是所謂信託的三角關係。

 

  一般而言,信託是由委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把資產交與受託人託管,而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是一種法律關係。由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管理信託內的資產,並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將信託內的資產,有秩序地分配予受益人。

 

  整體上,成立信託會比其他財富傳承工具的費用高一點,因為一般會有成立費、年費和管理費。不過,現在成立信託已不是富豪的專利。據我所知,很多中產家庭也會透過成立信託,以達到財富傳承的效果。

 

  原因可能是,信託可以是一種靈活分配資產,又有高保密度的資產保障和繼承工具,例如,家中若有需要特別保護的家庭成員,如智障子女,或離婚個案中的未成年子女,又或年老的雙親等,委託人都可以按其意願,繼續保障他們的生活。

 

  而信託的最大意義當然是避免爭產,因為既然資產管理,以及受益人的利益已經一早訂明,自然可以大大減低爭產的機會。另外,成立信託也可以是基於稅務考慮,因為如果涉及一些海外資產,成立信託也可以獲得稅務豁免。

 

  另外,成立信託,代表家族已經跟企業分離出去,萬一該企業將來經營不善,甚至最後破產,也不會影響家族成員的生活。

 

  不過,如果你真的認為信託的費用昂貴,其實你有沒有想過,最便宜的信託,甚至可以說是免費的信託,就是保險呢?(待續)

 

  作者電郵:lkslo@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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