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8/2020
同謀
如果,有一宗罪行發生,A強姦了B,旁邊還有C、D、E、F、G、H目睹整個過程並拍掌叫囂,那麼,即使C、D、E、F、G、H沒有強姦B,但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38條,凡是「協助、教唆及煽惑他人犯罪,其懲處應與主犯一樣」,即是說,這6個人都是同謀,罪名一樣。
正如黑社會開片,十幾人一起去斬人,落刀殺人的可能只是某幾人,但只要死一個人,就全部劈友者都被控謀殺。
這就是法律的阻嚇作用,讓大家知道,在罪行面前,起哄也是罪。參與任何非法行為前,停一停,諗一諗。
然而,剛剛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的一宗火燒人案,卻把這種法律的最基本阻嚇作用也掃除了。
整整一年的黑暴,最讓人震驚及揪心的一幕,肯定是那個向活人點火的畫面。無仇無怨,甚至三唔識七,就要把一個政見不同者活活燒死,人性,在那一天開始,蕩然無存。
點火者蒙面逃去無蹤,但當時圍著受害人起哄謾罵的一對中年夫婦卻被捕了,警方落案控告他們「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希雄審案時竟然如此說:二人以粗言罵事主,但事主亦有對罵他人,粗鄙程度不相伯仲,沒證據顯示被告有傷害對方的意圖,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林希維法官的話裏,我彷彿聽到受害人是「攞嚟衰」的言下之意。至於兩名起哄者連擾亂秩序罪都不成立,更是顛覆了大家對法治的信任了。
你跑過步的話,一定會明白旁人的掌聲對你的激勵作用有多大,中國人有句老話:「殺君馬者道旁兒」,即是說,把這馬累死的,就是旁邊不斷拍掌讚牠跑得快的人。即使那對夫婦不是點火的人,他們都有份把這場爭執推熱推火,導致意想不到的結局。況且,如果他們跟點火人不是一伙,為甚麼他們不幫忙救火、幫忙送院,而是逃之夭夭?
好想知道,林希維法官有沒有正眼瞧過4成皮膚被燒傷的受害者李伯,他下半生將與痛苦為伴,你唸的法律,如果不是為李伯這種人申張公義,請問,是為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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