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2026 09:21
《中國監管》五部門:公眾帳號需展示所屬MCN機構名稱,禁炮製議題及炒作舊聞舊事
國家網信辦、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5月29日聯合公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規定》,於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是指為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的信息內容生產發布活動提供的策劃、製作、分發、營銷、推廣、經紀等服務。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並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平台應當與上述機構簽訂入駐協議,並及時將入駐情況報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在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信息頁面,展示該帳號所屬的機構名稱。
規定提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依法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生產傳播活動,不得實施以炮製議題、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混淆視聽,或者惡意集納、翻炒負面信息、舊聞舊事,誤導公眾;編造背景、情節、人設等開展虛假或者誤導性營銷等行為,擾亂互聯網信息服務秩序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經濟通通訊社1日專訊》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並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平台應當與上述機構簽訂入駐協議,並及時將入駐情況報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在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信息頁面,展示該帳號所屬的機構名稱。
規定提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依法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生產傳播活動,不得實施以炮製議題、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混淆視聽,或者惡意集納、翻炒負面信息、舊聞舊事,誤導公眾;編造背景、情節、人設等開展虛假或者誤導性營銷等行為,擾亂互聯網信息服務秩序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經濟通通訊社1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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