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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5

《競爭條例》不可倉促立法

   今天是立法會本屆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了,匆匆一年的立法會會期轉眼間就完結了。今年立法會審議了不少重要的法案,例如《立法會(修訂)條例》、《最低工資條例》等等,而備受工商界關注的《競爭條例草案》(《競爭法》)審議工作,亦進入緊張的審議程式。然而在近乎一年的草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之中,政府當局尚未釐清草案內的多項重要內容,引起不少中小企業的關注,擔憂該條例的實行會令規管壟斷行爲的原意,變成令中小企誤墮法網的陷阱。

 

  香港現時的《競爭條例草案》以歐盟法例為主要藍本,但歐盟的競爭法條文概括空泛,主要靠指引及案例來執法,缺乏法律上的確定性。而且競爭法牽涉複雜的法律與經濟概念,需要很長時間的學習過程,不止是法律專才、法官與官員難以掌握,還須向企業及社會進行公眾教育。

 

  早前在香港總商會舉辦的競爭法論壇,邀請了不少海外著名的競爭法專家來港作研討。英國競爭法法律專家GavinRobert指出,歐盟的競爭法仍在不斷改善摸索,並非能「照抄」的樣辦。歐盟競爭法初期制訂的競爭法指引,其指引作用十分有限,揣摩了數十年,近期訂立的合併指引才較具體清晰。

 

  然而香港目前才在立法的起步階段,更無適合本地的案例可供參考。香港政府官員解說《競爭條例草案》時,常強調有大量歐盟案例予法院參考,但並不切合香港這個細小的經濟體系的實情,試問如何令工商界安心?

 

  多位競爭法專家亦認為,如何訂出「違反競爭」的界綫極其困難,除了少數「核心反競爭行為」獲普遍認同是有損公平競爭,如合謀定價、圍標等,其他協議或行為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作出調查,而且結果是否有損競爭,根本難有肯定答案,是否值得大費周章?

 

  因此,在實施競爭法初期,宜集中處理「核心反競爭協議」,因為這些行為對公平競爭及消費者的損害明顯,「殺錯良民」機會亦甚低。因此,香港四大商會對於條例草案的立場是較爲一致的,就是要求《競爭法》規管應該「由鬆至緊」,並調整最高罰則水準,讓中小企較易接受條例,不致影響本港的營商環境,讓本港中小企業在承受最低工資的壓力之下,再添枷鎖,擔心誤墮《競爭法》的法網。

 

  值得肯定的是,經過半年的磋商,政府終於提出,就草案的五個方面( 「低額模式」的計算方法、指引的清晰度、「加拿大模式」的應用、罰則上限調整及取消私人訴訟)再次進行研究,第四季提出修訂回應訴求。這樣的態度是對工商業界苦口婆心提出意見的一種積極回應,期望政府能繼續與社會各界尋求共識,制定能配合港情國情的「競爭法」,令法例不至成爲香港經濟發展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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