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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陳同佳案】台灣設重重關卡,司法正義難伸張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因洗錢案在香港服刑完畢出獄已經屆滿一年,仍舊未能到台灣投案。只因台灣方面從行政院長蘇貞昌乃至陸委會官員,都以「香港人殺香港人,人在香港」為藉口,設置重重關卡,加上港府堅持法律觀點,讓陳同佳遲遲未能啟程,司法正義難以伸張。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香港人殺香港人,人在香港」,香港有責任審理。

 

  台灣的陸委會自從接手主導陳同佳案後,本應處理本案的法務部和地檢署從此噤聲。陸委會首先開出投案窗口,指定陳同佳必須和窗口聯絡。而且以蘇貞昌為首的官員一直放話,咬定香港有權審理本案,卻推給台灣,擺明推卸責任。

 

受理台灣殺人案的士林地檢署對陳同佳投案態度十分低調。

 

  蘇貞昌號稱人權律師出身,不可能不知道台港兩地法律制度不同。

 

  如果一個台灣人在美國殺人逃回台灣,台灣的法律可以對當地人在境外犯罪進行審判,只要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像是在外國殺人,回台就可以起訴進入司法程序,例如台灣、德國、日本這種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問題。但是在香港就沒有辦法,因香港採行英美法,英美法強調屬地大於屬人,就算是本地人,如果他在外地犯罪,原則上基於強調屬地管轄,所以沒有辦法處理案件。

 

  蘇貞昌和陸委會另一論點,是台灣可以提供所有證據,香港沒有理由不能審理。假設香港真的可以開庭審理這宗台灣殺人案,但是相關證人沒到香港出庭指證的話,這些證據依法都屬於「傳聞」,所以無效。

 

  現代科技發達,可能有人會想到證人或許可以用視訊方式出庭,例如:用視訊提問目擊者,讓陪審團也可以看得到。但是用視訊有一個前提,就是官方接觸。因為不可能讓香港的法庭告訴台灣的證人,某年某月某時在家裏開一個視訊直播,事前港台司法部門必須要先接觸,把證人安排在一個法律認可的地點。蘇貞昌的講法,其實設置了台港官方接觸的陷阱。如果真的香港審理又開庭的話,這時港方馬上處於被動,必須和台灣進行官方接觸,而且接觸層次多高的決定權,全在台方手中。

 

  陳同佳對於民進黨政府可說是連串巧合的大恩人,沒有台灣殺人案,就不會衍生後面的修例風波,當時在民進黨內初選處於劣勢的蔡英文,正好借著支持港人反修例而吸取政治利益,聲望暴漲成為民進黨總統提名人,進而一路支持香港抗爭者,獲取台灣年輕選票支持而當選連任。

 

  然而,民進黨獲得延續執政之後,卻忘記了香港人的幫忙,除了對陳同佳完成心願投案設限外,之前口口聲聲幫助香港人的承諾,只淪為口惠而實不至。除了對要求到台港人,必須走合法途徑申請庇護外,還大幅限縮港人取得在台居留的身分。

 

  新修訂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新增「現(曾)任職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得不予許可在台居留。原本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的港澳人士,只要在境外連續住滿四年以上即可申請台灣定居,新的規定也取消了連續住滿四年的部分。

 

  而且在審查上更趨嚴格,加上傳言部分香港立法會議員和學生代表,偷偷向台灣提供所謂黑名單,更讓一些沒有受新許可辦法限制的港人,申請移民時被拒絕。

 

  台灣一向對外聲稱重視人權,但在本案中突顯出所謂的人權,只限台灣人,其他人的人權干卿底事。假設今天變成「香港人殺台灣人,人在香港」,相信台灣當局不惜一切,都要把人接到台灣受審,無奈死者是香港人,透過司法途徑討回公道的一天似乎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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