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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照顧子女日常起居生活的權利

  上期專欄提及照顧子女日常起居生活的權利。當辦理離婚的手續時,法庭會一併處理未成年家庭子女的管養權及日常生活的事宜。如果父母雙方能夠達成協議,法庭一般是不會干預的。而分開居住的父或母可享有子女的「合理探視權」。即見子女的次數由父母雙方自行決定,不需要由法庭規定探視的次數及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父母可以自行作出安排,會出現衝突的情況自然較少,子女往往能夠與分開居住的父或母保持一定的聯絡,關係也比較融洽。

 

  倘若父母雙方都爭取子女與他/她同住,法庭會先委任社會福利署的社工進行調查,社工會向法庭提交書面報告,並就管養權及如何安排子女的生活向法庭作出建議。 法庭會參考社工的建議,但無必要依照社工的建議頒佈命令,最終的決定權是在法庭手中。

 

社工的職責

 

  社工會安排與父母及子女見面,亦會到父母各自居住的地方做家訪。有需要時,亦會約見其他會幫忙照顧子女的家人,如祖父母、父母現時的男、女朋友或學校班主任等等。除非子女太年幼未能以言語表達自己的思想,否則社工會單獨與子女會面,了解孩子的看法及感想。

 

  有些父母為了碓保子女向社工說出想跟自己同住,會先行利誘,繼而威迫。曾聽過有母親向孩子說如果他不向社工說想跟媽媽住,以後也不會再見到媽媽。孩子聽罷感到十分驚慌,然後大哭起來,回家後更向父親說不想上學了,結果父親花了很長的時間安撫孩子。把孩子夾在父母中間當「磨心」,很容易把孩子變成雙面人。為了不得失任何一方,又或者為了討好他們,子女會在父親面前說想跟父親,在母親面前說想跟母親,最後就是孩子被雙方質問為何這樣說?有些父母更在孩子面前大吵大鬧,甚至報警,把孩子也嚇壞了。

 

孩子的權利

 

  筆者有時需要苦口婆心的向客人指出,與分開居住的父或母見面、過夜短聚或去旅行是孩子的權利,父母不應不合理地有心刁難或拒絕子女與對方見面。要知道多一個人疼錫孩子,總比少一個人好。曾經有一個母親向筆者訴苦,坦言丈夫選擇離去她沒有辦法,但丈夫竟然可以這樣狠心,很少與孩子聯絡。雖然孩子反過來安慰母親,但母親看在眼裏,實在很心酸,覺得孩子得不到父愛。

 

非婚生子女

 

  除了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法庭對於其他關係所生的子女同樣擁有權力去處理,好像同居、領養或雙方已當孩子為家庭子女的,如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子女。以往,法庭都不會將孩子牽涉入官司中。但這情況將會作出改變,由下月起,法官可根據指引決定在合適的情況下與孩子會面。這改變會否引發更多爭拗,仍是未知之數,但至少可以有一渠道讓法官為孩子作出他人生中重要的決定前親自聽聽他/她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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