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3
可以閃電離婚嗎?
現在甚麼也講求速度,眼見不少人閃電結婚,外國有些明星更閃電離婚。在香港可行嗎?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除非欲申請離婚的一方能夠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蒙受異常的困苦,或婚姻的另一方的行為異常敗壞,否則自結婚當日起計一年期間,是不得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例於1997年未修改前,限制提出離婚呈請的時限原本是3年。
要證明申請人蒙受異常的困苦或另一方的行為異常敗壞並非容易,一般的夫妻不和並不足夠,而且法院要考慮家庭子女的權益及雙方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所以律師一般都會建議等待一年限期屆滿才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
分開居住的定義
就算未能提出離婚呈請,婚姻的其中一方是可以選擇搬離婚姻居所。
若然條件不容許搬離婚姻居所,仍然是可以住在同一間屋的,但倘若實際生活儼如各自獨立分開居住一樣,如分房或分床睡覺、沒有性生活、各自用膳等等,及對方知道申請的一方有分居的意願,那麼,這種同一屋簷下的分居模式亦可被法院接納。曾見過有一例子,夫婦雙方根本就分隔兩地居住及工作,但仍會於假日相見,又以夫妻名義外出與朋友聚會及與雙方的親人見面。女方突然收到丈夫的離婚呈請,表示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由於太太完全不知道丈夫有分居的意願,所以提出抗辯。
申請離婚的理由
申請離婚的理由只得一個,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申請人可提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事實:
1.對方與人通姦,而申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對方共同生活;
2.因對方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申請人與其共同生活(一般俗稱為對方的不合理行為);
3.在緊接入禀申請離婚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對方同意離婚;
4.在緊接入禀申請離婚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無需對方同意);
5.對方在緊接入禀申請離婚前,已遺棄申請人最少連續1年。
一般來說,大多數人會以上述第(2) 至(4)項的事實申請離婚,尤其是第(3)及(4)項,因為以分居為由的離婚呈請書無需詳述分居的理由,比起以對方的不合理行為的指稱較為容易被對方所接受。
一定要分居兩年才可離婚嗎?
不是。如以對方的不合理行為或通姦為由申請離婚,就算從未分開居住,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最常見的不合理行為就是對方有酗酒、暴力行為、沈迷賭博或不給予足夠的家用的情況。若然分居時間已屆兩年,就算對方不同意離婚,法庭仍會頒布離婚令,則坊間俗稱的自動離婚。但其實並不是自動解除婚約,婚姻的其中一方或雙方仍需依據法例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
很多人有誤解,以為申請離婚的事實會影響贍養費及家庭財產的分配,又或與法庭將子女的管養權判歸哪一方有很大的關係。由於篇幅有限,筆者將於下期專欄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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