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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14

「一味兩食」的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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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

    家事法庭

  較早前與家人前往一中式海鮮酒家吃晚飯,於點菜的時候,酒家的侍應介紹筆者吃龍蝦,筆者與家人認為價錢略貴。侍應繼而推介吃游水魚,當時筆者告知侍應,5個人當中有2人不大喜歡吃魚。後來侍應建議吃龍躉,說每份268元,當筆者與家人正在考慮時,該侍應再說,可以兩食,炒球及清蒸。最後,我們點了龍躉兩食。

 

  到結賬的時候,查看單據,才發現侍應所說的兩食,其實是指兩份,即每份268元,合共536元。當下便找該侍應理論,目的並非吃了東西不想付錢,只是認為侍應誤導了客人,想向侍應指出,希望他作出改善。但該侍應堅持說兩食即等如兩份,更說之前有客人亦有此爭拗,故他已特別說明,後來更說已清楚向我們說明是兩份。

 

  究竟「一味兩食」是甚麼意思?根據一般香港人在食肆進食的慣例,一味兩食通常只收一個價錢,有的食肆只加數十元多一種食法,但並不等如兩碟餸的價錢。尤其是在筆者的情況,事前已說明有近半數人不大喜歡吃魚,為什麼還要叫兩份?筆者相信侍應根本不理解「一味兩食」的意思,而並非存心取巧欺騙,故最後只叮囑侍應,日後要向客人清楚說明價錢,不應該胡亂用兩食這個詞語。

 

客觀的標準


  糾紛很多時候是因為雙方就事情的理解與看法不同而產生的。在法律上,在不同的情況所適用的準則亦有所不同。好像上述的例子,如需要民事法庭去裁決誰是誰非,會用「客觀的標準」(objective test),即一個合理的人在相同的情況下對爭拗的事宜的理解是甚麼。在大部份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準則都是客觀的標準,因為會比較公平。如用「主觀的標準」(subjective test) 的話,則索償一方的說法必定對自己有利,所以主觀的標準通常會用於刑事案件,定罪的標準亦比民事索償高很多。

 

如何避免爭拗

  為了避免爭拗,在起草文件或和解協議時,應盡量考慮當中的細節或其他的可能性,尤其是預計會有爭拗的地方,更加要先就灰色地帶的地方表明立場,不要避而不談。

 

  近年筆者不時有客人在離婚多年後,雙方就協議的內容有爭拗,而需將事情交由法庭重新審理。離婚訴訟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法庭的命令一般都會牽涉子女及前配偶的贍養費,尤其是每月的生活費。如果離婚時子女尚年幼,這些命令隨時約束雙方多年。

 

  好像有一案件,雙方於離婚訴訟時經大律師計算後,將一筆款項用作支付子女在港生活數年的生活費,妻子一方亦承諾不會在指定日期前,要求更改生活費的數額。後來才發覺款項不足夠以支付至指定日期。妻子其後與子女移居海外,但堅稱當日的一筆過款項只是保證金,而並非直至指定日期的生活費,而且離港後的生活費前夫需要繼續以相同的金額支付。雙方就當日命令的含意爭持不下,需要找出當日聆訊的錄音謄本。經審訊後,法庭不接納妻子的說法。但雙方因而產生的訟費,已足夠支付子女多年的生活費。由此可見,盡早把有問題的項目先拿出來說清楚各自的立場,其實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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