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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020

疫情下僱主留神 勿誤墮僱傭例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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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緊張,社會、經濟情況瞬息萬變,企業僱主只能見步行步,在保障員工與營運上要取得平衡實非易事,有律師表示,若僱主對僱員假期及工作事宜處理不當,確有可能觸犯《僱傭條例》。

 

  在疫情之下,社會各行業皆受衝擊,餐廳食肆、酒吧、美容院等場所更加被勒令減少聚集人數,甚至被要求關閉。有僱主迫不得已下,開始讓員工放無薪假期,有的公司會先讓員工放年假(Annual Leave)。

 

  世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梁家茵表示,年假分為兩類:法定年假及合約年假。「法定年假指根據《僱傭條例》須批准的最低年假天數;而合約年假則指除法定年假外,僱主額外給予員工的任何年假。」梁指出,倘僱主未能在僱傭合約中,區分法定年假,及更優厚的合約年假,根據之前一宗本港的訴訟案例,法庭有可能判定,僱主向員工提供的所有年假,均應根據《僱傭條例》下與法定年假有關的條例處理。

 

  她強調,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有權指示員工放取法定年假,但僱主亦需先諮詢員工並事先發出不少於14天(或共同商定的較短期間)書面通知,方能指定員工放取年假的時間。

 

倘少於14天通知 須獲員工同意

 

  「倘僱主可就發出較短期間的放取年假通知、即少於14天的通知,取得員工的同意,則不違反《僱傭條例》;但假如員工不同意,僱主不得以此方式強迫員工放取年假,否則將違反《僱傭條例》。」

 

  倘僱傭合約並無區分法定及合約年假,則可以說相同規則將適用於合約年假。然而,倘僱傭合約有區分法定及合約年假,則僱主可指定員工於任何時候放取合約年假。

 

  梁家茵建議,在目前的不明朗時期,區內眾多來自不同行業的公司,在履行其合約義務時面臨困難。「公司持續評估其財務健康及對員工應負的義務,至關重要。」她指出,近期留意到部分避免裁員的措施包括:在獲得員工同意下,預扣每月部分薪酬,並在未來現金流問題緩解後,於特定日期償還、安排員工放取無薪假、降低薪酬或要求員工放取年假等。

 

  但梁亦表示,裁員通常是最後的手段,在香港終止僱傭合約前,並無集體裁員或強制性協商程序,「因此,只要支付員工所有法定及合約薪酬,僱主可以裁員為由終止員工的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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