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致函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
建議香港成立獨立性的證券業、期貨業、資產管理業及虛擬資產業發展自律組織。
該會表示,發現到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不少經濟發達地區均設有法定半官方業界自律機構,
專注業界發展和維護市場生態,香港可以參考類似方式,由行業持份者組成「以業界發展為本」
為其核心功能的自律機構,於推動業界良性競爭生態、協調發牌數量、審核廣告、倡議提升券商
公司治理水平等範疇負責制定及實施商業行為規則,旨在為業界整體可以長遠健康發展,提升香
港證券市場於環球市場競爭力,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建議發牌科權力設置在自律組織*
監管方面,證監會發牌科的權力亦需設置在自律機構,而其他對市場的監管權力則維持不變
。該會指出,具獨立性的會員自律組織模式利用兩種方式扶植有競爭力的證券市場。首先,加速
業務的聚焦,緩解證券交易所和監管機構的部分監管職責,使其更具有競爭力,並促使證券交易
所能夠專注於業務發展;其次,提供一個相對中立的自律機構,監管整體市場及中介機構,扶植
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下進行良性競爭,盡量減低試錯成本,減少非必要的內部虛耗和推動
發展時間的機會。
*證監會仍保留對監管市場行為權力*
該會建議證監會仍然保留對監管市場行為的權力(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詐欺、與市場操縱
交易等),惟將發牌權力分拆到單純由證券業、期貨業、資產管理業及虛擬資產業組成(泛指現
時由香港證監會定義的受規管活動持牌中介)組成的自律機構。自律機構有領導及協調證券業界
發展的權力,包括審批新證券商、審批廣告、對違反商業規則的持牌中介予以譴責、甚至權力範
圍內的有限度處分。
此外,對於香港證券業界的發展和改變,先由自律機構成員向其管理委員會動議,獲得大比
數和議動過後,再呈交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審議和討論。(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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