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有關活動,中國公安部起草《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涉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徵求意見稿)》,並於今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對於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對於未經批准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對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於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濟通通訊社11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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