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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因違反國安法被法庭定罪並罰款
▷ 三公司列受禁組織,參與活動可判監14年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即時執行命令,並於憲報刊登公告,三間公司正式解散。
*三公司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罰*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與上述三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共三項罪名。法庭於2025年12月15日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並於今年2月9日判刑,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萬港元。
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涉案的煽動刊物罪屬最嚴重級別,而兩項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亦屬罪行重大。法庭強調,若無三間公司的配合,有關控罪不可能發生,且三間公司均無有效的減刑因素。
*政府依法執行國安法,取消公司註冊*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因犯該法規定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責令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表示,有責任對已被法庭定罪的三間公司執行相關規定。
保安局局長於2月11日向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就擬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除名建議作出申述。三間公司董事於2月25日確認均無任何申述。經考慮案件嚴重性及保安局局長建議後,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作出除名命令。
*三公司已列「受禁組織」,參與相關活動即屬犯罪*
政府發言人強調,法庭裁決顯示黎智英作為壹傳媒有限公司多數股東,實際控制三間公司,並利用《蘋果日報》平台發布煽動文章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採取敵對行動,公司高層對此知情並配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有必要依據條例行使權力將三間公司除名。
三間公司現已成為「受禁組織」。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任何人以受禁組織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援助等,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政府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之有任何瓜葛,應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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