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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份市場回應支持所有建議,部分修改後採納
▷ 降低不同投票權公司市值門檻,擴大創新產業範圍
港交所(00388)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今天就有關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發布諮詢總結。修訂後的《上市規則》隨即生效。
此次諮詢,聯交所一共收到來自市場各界的73份回應意見。聯交所之前在諮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建議均獲得廣泛支持,不少建議更獲得近全數支持。聯交所將採納全部建議,部分建議稍有修改。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此次改革是提升香港上市機制靈活性和多樣性的重要一步,確保交易所的上市機制與時俱進,能夠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在維持高水準的企業管治和投資者保障的前提下,希望通過拓寬公司上市渠道,吸引更多類型的優質公司來香港上市,為投資者創造更多機遇,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首選上市地的地位。感謝所有對此次改革提供支持和寶貴意見的人士。將繼續致力於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的競爭力,未來幾個月內將會就進一步改革徵求市場意見。
採納的建議如下:在不同投票權的財務資格規定方面,市值門檻降低至:(A)≥200億港元;或(B)≥60億港元,且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入≥6億港元;在投票權及經濟利益方面,如果上市時市值≥400億港元,不同投票權比率上限可提高至20比1。如果上市時不同投票權持股金額≥40億港元,不同投票權持股佔比可放寬至≥5%;亦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以涵蓋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申請人(即使其不按照第十八A/十八C章申請上市)。
在於海外上市的發行人第二上市資格規定方面,不同投票權:降低財務資格門檻,與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門檻一致。同股同權:測試(B)的市值門檻由100億港元降至60億港元;在轉為主要上市方面,簡化發行人從第二上市轉為主要上市的指引,並就發行人一般須採取的合規行動提供更多指引。在進一步便利海外上市發行人的措施方面,繼續研究回應人士建議的進一步便利海外上市發行人上市的措施,並在必要時展開公眾諮詢。
在首次上市規定及上市安排的擁有權和控制權延續性方面,將現有指引編入《上市規則》,訂明若申請人能證明,雖然擁有權在有關期間出現變動,但並無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力造成重大改變,該申請人將被視為符合此規定。在財務匯報準則方面,將允許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及於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
在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方面,允許此類申請人在符合一般上市途徑的財務資格的情況下,仍可選擇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的特殊章節申請上市。在以保密形式遞交上市申請及優化退回機制方面,所有新申請人均可以非公開形式遞交上市申請。優化退回機制:在退回上市申請時,除了公開保薦人名稱外,也會公開所有參與準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名稱及角色,同時註明退回原因。
《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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