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9月12日修訂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圍繞信託公司「受託人」定位要求,調整信託公司業務範圍,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託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信託本源。結合信託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託主業,調整業務範圍。明確立足受託人定位,規範開展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業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兌付。
二是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明確信託公司要深化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加強股東行為和關聯交易管理。建立科學的內部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加強信託文化建設。
三是加強風險防控,規範重點業務環節。督促信託公司以受託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明確信託業務全過程管理要求。
四是強化信託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託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強化信託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和操作性。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5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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